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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9-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臺北市公共運輸處奉首長核定下達訂定全文46點
  • 壹、總則
  • 一、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落實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 用法令、尊重當事人資訊自決權、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及避免人格 權受侵害,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個人資料保護法 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處 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 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 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 (二)書面同意:指紙本同意文件或依電子簽章法經當事人同意電子 文件。 (三)高風險個人資料:指本法第六條以外對當事人之人身或財產安 全、隱私或資訊自決權影響較大之個人資料。 1.個人財務資料或交易紀錄,如信用卡資料、網上交易細節。 2.政府核發辨識資料,如身分證號碼、護照號碼。 3.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如指紋、臉部特徵資料。 4.其他可能侵擾個人生活秘密空間之資料。 (四)去識別化:指個人資料經過處理(如代碼、匿名、隱藏部分資 料、模糊化處理等)後達到無法識別特定個人程度。 (五)其他單位:指本處以外之法人(機關、廠商)、團體或自然人 。 (六)專人:指依本法第十八條所指定負責個人資料保護業務專責人 員。
  • 三、本要點適用於本處及受本處委託或與本處共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 資料之其他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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