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 一、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落實個人資料蒐集、處理 或利用法令、尊重當事人資訊自決權、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及避免 人格權受侵害,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個人資料保 護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訂定 本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所、受本所委託或與本所共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 資料之其他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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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9-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11)北市裁資字第1113058513號函訂定全文45點;並自111年3月2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