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9-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11)北市交資字第1113024271號函訂定全文45點;並自111年3月15日生效
  •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 用法令、尊重當事人資訊自決權、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及避免人格 權受侵害,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施 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特訂定本要 點。
  •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局、受本局委託或與本局共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 資料之其他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