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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14-202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111)北市工水秘字第1116021233號函訂定全文45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落實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或利用法令、尊重當事人資訊自決權、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 及避免人格權受侵害,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個人 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訂 定本處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處及受本處委託或與本處共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 資料之其他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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