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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2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1)北市勞職能字第1116001248號函訂定全文45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肆、機關間個人資料交換運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 二十五、本學院與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本府 其他機關)交換運用個人資料,依本章規定辦理;本章未規定者 ,適用本要點其他規定。
  • 二十六、本章所稱交換運用,指本學院為與本府其他機關共同執行法定職 務,或協助本府其他機關執行法定職務,而以本府名義蒐集個人 資料,並將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提供予各該本府其他機關。
  • 二十七、本學院為辦理交換運用,應於蒐集個人資料前,確認所涉本府其 他機關之法定職務依據、特定目的、需提供之個人資料類別、利 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經簽會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並簽報 本府同意後,始得為之。 前項所定應確認事項,應於蒐集個人資料前,以本府名義明確告 知當事人。但有第十點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但書所定情形者,不 在此限。 依前二項規定辦理之交換運用,視為本法第二條第四款及本法施 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所定內部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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