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個人資料保護管理組織
- 三、為落實個人資料保護及管理,特設置本館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執行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 四、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館個人資料保護政策擬議。 (二)本館個人資料管理制度推展。 (三)本館個人資料隱私風險評估及管理。 (四)本館各課室(以下簡稱各課室)人員個人資料保護意識提升及 教育訓練計畫擬議。 (五)本館個人資料管理制度適法性與合宜性檢視、審議及評估。 (六)其他本館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規劃及執行事項。
- 五、本小組設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各一人,由本館首長指定之;其餘委員由 各課室主管或其職務代理人擔任。
- 六、本小組會議視業務推動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 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成員代理。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業務 課室人員或學者專家出(列)席。
- 七、各課室委員應指定專人辦理課室內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件(以下簡稱個資 事件)民眾聯繫單一窗口。 (二)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請求事項之考核。 (三)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及第十二條所定通知事項之考核。 (四)本法第十七條所定公開或供公眾查閱。 (五)本法第十八條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六)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聯繫。 (七)課室內個人資料損害預防及危機處理應變通報。 (八)個人資料保護自行查核及本館個人資料保護政策執行。 (九)其他課室內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規劃及執行。
- 八、執行秘書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間個人資料保護業務協調聯繫及緊急應變通報窗口。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令諮詢。 (三)本館內個人資料專人名冊之製作及更新。 (四)本館個人資料專人與職員工教育訓練名單及紀錄之彙整。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3-2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4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奉核定下達訂定全文4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