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 一、臺北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及管理, 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所揭示原則或規範,設置本館 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執行小組(以下簡稱執行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館及受本館委託或與本館共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 資料之其他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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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2-203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奉首長核定下達訂定全文1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