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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2-203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奉首長核定下達訂定全文19點
  • 伍、個人資料風險評估及安全維護
  • 十七、電子處理之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應遵守資通安全管理法、資通安全 管理法施行細則、檔案法、檔案法施行細則、臺北市政府資通安全 管理規定、臺北市政府員工使用資通訊裝置應注意事項、臺北市政 府及所屬各機關辦理資訊使用管理稽核作業規定、臺北市政府文書 處理實施要點等相關法令規定,並得參考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 技術服務中心所訂各項資訊安全參考指引辦理。 非電子處理之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應依檔案法、檔案法施行細則、 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臺北市政府公務機密維護作業等規 定辦理。 本館得因應最新技術發展或資訊安全問題訂定技術指引。
  • 十八、個資事件發生後,應儘速完成通報作業。通報對象包括該組室主管 及機關首長;通報內容至少應包括通報人身分、資料外洩或侵害方 式、時間、地點、初估外洩或侵害個人資料類別及數量、避免損害 擴大處置等資訊;通報方式以電話或簡訊為主,電子郵件為輔。 重大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作業,應依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 辦法、臺北市政府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管理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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