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當事人行使權利之處理
- 二十、當事人依個資法第十條規定請求查詢、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或 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請求更正、補充、刪除、停止蒐集 、處理或利用其個資時,應填具當事人權利行使申請書(附件一)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文件內容如有遺漏或欠缺,應通知限期補正。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書件內容有遺漏或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 正。 (二)有個資法第十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 (三)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所定情形之一。 (四)與法令規定不符。
- 二十一、當事人依個資法第十條規定,就本院蒐集之個資提出查詢、提供 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之請求時,應依個資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及 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由執行單位於十五日 內,簽奉准駁之決定並備理由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前項准駁決定期間,依個資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必要時 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十五日,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 求人。
- 二十二、當事人請求查詢、閱覽或製給個資複製本者,除其他法令或本院 相關規範另有規定者外,適用「臺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提供 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當事人閱覽其個資,應由個資保有單位派員陪同為之,並依「臺 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辦理。
- 二十三、當事人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就資料正確性、 個資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發現本院違反個資法規定 而提出更正、補充、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請求時,應 依個資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前段及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 二款規定,由執行單位於三十日內,簽奉准駁之決定並備理由以 書面通知請求人。 前項准駁決定期間,依個資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後段規定,必要時 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 求人。
- 二十四、本院保有之個資檔案之公開,仍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或其他法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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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1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10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110)北市醫臨法字第110111號公告下達修正全文29點;並自110年9月3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