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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1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10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110)北市醫臨法字第110111號公告下達修正全文29點;並自110年9月30日起生效
  • 伍、個資檔案安全維護
  • 二十五、本院個資檔案安全維護,除病歷及醫療個資,應適用醫院個資安 全維護實施辦法及本院個資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之規定;涉及資訊 安全者,應依資通安全管理法等相關法令及本院資通安全通訊與 作業安全管理等相關規範辦理外,應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之。
  • 二十六、為防止個資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各執行單位應指 定個資檔案安全維護專人,依相關法令及本院規範,辦理個資檔 案安全維護事項。
  • 二十七、各執行單位應依業務需求建立安全管理機制,內容應包含但不限 於以下事項: (一)資料安全管理 1.個資檔案分級分類管理,執行單位應指派專人保管。 2.人員異動時之個資檔案管理。 3.資料傳輸之管理。 (二)人員管理 1.掌握蒐集、處理及利用個資檔案之相關業務流程負責人 員。 2.進用人員時應進行適當之安全性評估。 3.相關人員應簽訂保密協定。 (三)設備管理 1.個資檔案處理之相關設備及周邊環境應有控管保護機制 。 2.個資檔案處理之監控措施。 3.設備送修之安全管控。 4.設備報廢、減損或移轉之安全管控。 (四)使用紀錄及證據之管理
  • 二十八、有關本院個資事故通報作業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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