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個人資料風險評估及安全維護
- 三十、電子處理之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應遵守資通安全管理法、資通安全 管理法施行細則、檔案法、檔案法施行細則、臺北市政府資通安全 管理規定、臺北市政府員工使用資通訊裝置應注意事項、臺北市政 府及所屬各機關辦理資訊使用管理稽核作業規定、臺北市政府文書 處理實施要點等相關法令規定,並得參考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 技術服務中心所訂各項資訊安全參考指引辦理。 非電子處理之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應依檔案法、檔案法施行細則、 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臺北市政府公務機密維護作業等規 定辦理。 本會得因應最新技術發展或資訊安全問題訂定技術指引。 各單位得因應負責業務特性自訂內部安全控制措施或管理細則。
- 三十一、本會應規劃並定期執行個人資料盤點作業,作業項目依序如下: (一)清查各作業流程中所使用之表單、紀錄,並辨識其中與個 人資料有關者,歸納整理成個人資料檔案。 (二)使用個人資料盤點表或其他具相同效用之技術、軟體或表 單,檢視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確認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個人資料種類。 (三)使用個人資料盤點表或其他具相同效用之技術、軟體或表 單,檢視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之生命週期,包含蒐集、 處理、利用之內容。 (四)依第一款至前款之檢視結果,建立個人資料檔案清冊。 前項個人資料盤點表及個人資料檔案清冊,包括以下個人資料相 關欄位: 1.所涉主要業務、職掌內容及辦理流程。 2.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3.業務主管單位。 4.保存管理單位。 5.保管方式。 6.檔案型態,包括紙本類、電子類、可攜式媒體內之電子 檔,及系統資料庫。 7.個人資料來源。 8.法令或契約上之保有依據。 9.是否須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上之告知義務。 10.特定目的(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 類別填寫)。 11.個人資料類別(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 料之類別填寫)。 12.個人資料項目。 13.個人資料數量。 14.內部進行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單位。 15.外部進行蒐集、處理或利用者。 16.委外及受委託對象接觸情形。 17.法定或自訂之保存期限。 18.銷毀方式。 19.是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對外公告。 20.備註。
- 三十二、本會應依前點所定盤點作業結果,規劃並定期執行個人資料風險 評估作業,其評估之必要項目如下: (一)個人資料可識別程度。 (二)個人資料檔案型態及數量。 (三)個人資料類別敏感性及風險性。 (四)蒐集、處理、利用過程及環境。 (五)個人資料存取頻率及存放位置。 (六)蒐集、處理、利用及保有之適法性。 (七)個人資料保護意識及相關知能。 本會應依前項所定風險評估結果,規劃並採取必要之風險控管及 精進措施。
- 三十三、各單位應視業務性質保存下列紀錄或證據: (一)當事人書面同意。 (二)告知或通知當事人。 (三)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依本法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 四項定主張權利。 (四)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所生之軌跡紀錄( log)。 (五)依第十四點第一項規定作成之紀錄。 (六)本會或各單位之檢查或稽核。 (七)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 (八)個資事件。 依前項規定保存之紀錄或證據,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約定外,應至少保存五年。
- 三十四、為妥善因應個資事件,各單位平時應建立通報及支援聯絡網人員 名冊,掌握個人資料處理或利用流程,透過監測資料注意異常狀 況之潛在問題。
- 三十五、負責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職員工,應定期參加資訊安全 或個人資料保護教育訓練。 新進職員工應詳閱本要點。 專人應適時通知個人資料保護注意事項,並應視需要轉知業務往 來之其他機關或單位。
- 三十六、本會每年應依臺北市政府資通安全管理規定、臺北市政府及所屬 各機關辦理資訊使用管理稽核作業規定辦理相關稽核作業。
- 三十七、個資事件發生時,單位應依指示及視事件性質,儘速採取包含下 列內容之應變措施: (一)中斷入侵或洩漏途徑。 (二)緊急儲存尚未被破壞資料。 (三)啟動備援程序或替代方案。 (四)事件原因初步分析。 (五)評估受侵害個人資料類別及數量。 (六)檢視防護及監測設施功能。 (七)記錄事件經過。 (八)行政內部調查完成前保存相關證據。 (九)解決或修復方案。 (十)通知保有相同資料組室或其他單位。 (十一)洽商專業人員協助或進駐處理。 (十二)涉及刑事責任者,移請檢警鑑識或調查。 (十三)發布新聞稿、網站公告。
- 三十八、個資事件發生後,本會應依個資法第十二條通知當事人,內容包 括侵害事實及因應措施說明、建議當事人處理事項、提供查詢及 協助管道、賠(補)償當事人處理事務相關費用等補救措施。 前項通知,指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 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為之。
- 三十九、個資事件發生後,各單位應儘速完成通報作業。通報對象包括本 小組召集人、執行秘書及相關單位主管;通報內容至少應包括通 報人身分、資料外洩或侵害方式、時間、地點、初估外洩或侵害 個人資料類別及數量、避免損害擴大處置等資訊;通報方式以電 話或簡訊為主,電子郵件為輔。 重大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作業,應依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 變辦法、臺北市政府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管理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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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3-01-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11)北市畫會二字第1113000801號函訂定全文40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