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個資保護管理組織
- 四、為落實個資之保護及管理,特設置本隊「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執行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五、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本隊個資保護政策之擬議。 (二)本隊個資管理制度之推展。 (三)本隊個資隱私風險之評估及管理。 (四)本隊專人與職員工之個資保護意識提升及教育訓練計畫之擬議 。 (五)本隊個資管理制度基礎設施之評估。 (六)本隊個資管理制度適法性與合宜性之檢視、審議及評估。 (七)其他本隊個資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 六、本小組設置委員共六人;其中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各一人,分別由本隊 副隊長及行政組組長擔任;其餘委員由各業務單位專人擔任。 本小組幕僚工作由個資保護聯絡窗口辦理,並得邀請各單位人員參與 幕僚作業。
- 七、本小組會議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 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業務單位、所屬機關人員、相關機關 代表或學者專家出(列)席。
- 八、本隊專人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當事人依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請求 事項之考核。 (二)辦理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及第十二條所定通知事項之考核。 (三)本法第十八條所定個資檔案安全維護。 (四)個資保護事項之協調聯繫。
- 九、各單位應設置個資保護聯絡窗口,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間個資保護業務之協調聯繫及緊急應變通報。 (二)個資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件(以下簡稱個資事件 )之民眾聯繫單一窗口。 (三)本隊個資專人名冊之製作及更新。 (四)本隊個資專人與職員工教育訓練名單及紀錄之彙整。 (五)本法第十七條所定公開或供公眾查閱。 (六)依第五點第四款所為擬議之執行。 (七)個資保護法令之諮詢。 (八)單位內個資損害預防及危機處理應變之通報。 (九)個資保護之自行查核及本隊個資保護政策之執行。 (十)個資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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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2-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111)北市警捷行字第1113002941號函訂定全文46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