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委外監督
- 三十三、各單位研擬業務委外招標文件時,應就委外範圍擬定投標廠商須 具備個資保護管理能力,於招標文件訂定評選項目或於採購契約 訂定監督事項及罰則條款,並將本要點列入採購契約文件供廠商 遵循。
- 三十四、契約終止、解除或屆滿時,廠商應返還或刪除所保有之個資,或 交接本隊指定之其他單位,刪除存取權限,並切結未以任何形式 保留備份或影本;續約廠商不在此限。 履約期間廠商員工離職或留職停薪,應說明所負責系統之存取權 限及完成鎖定帳號或停止系統權限之時點,並應更換離職或留職 停薪員工曾接觸之密碼。
- 三十五、各單位於履約期間應定期確認廠商執行個資保護措施並予以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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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2-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111)北市警捷行字第1113002941號函訂定全文46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