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 一、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落實個人資 料蒐集、處理或利用法令、尊重當事人資訊自決權、促進個人資料合 理利用及避免人格權受侵害,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 令規定,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中心及受本中心委託或與本中心共同蒐集、處理或利 用個人資料之其他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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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6-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奉首長核定下達訂定全文43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