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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6-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奉首長核定下達訂定全文43點
  • 貳、個人資料保護管理組織
  • 三、為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及管理,特設置本中心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專人 (下稱個資保護專人)。
  • 四、下列事項,由個資保護專人負責辦理,如有必要,並提送本中心內部 控制制度實施情形檢討會議決定之: (一)本中心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擬議。 (二)本中心個人資料管理制度之推展。 (三)本中心個人資料隱私風險之評估及管理。 (四)本中心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人員之個人資料保護意識提 升及教育訓練計畫之擬議。 (五)本中心個人資料管理基礎設施之評估。 (六)本中心個人資料管理制度適法性與合宜性之檢視、審議及評估 。 (七)其他本中心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 五、各單位應指派人員辦理單位內之下列事項,並由個資保護專人督導之 : (一)辦理當事人依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請求 事項之考核。 (二)辦理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及第十二條所定通知事項之考核。 (三)本法第十七條所定公開或供公眾查閱。 (四)本法第十八條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五)依前點擬訂之事項辦理個人資料保護相關事項。 (六)個人資料保護法令之諮詢。 (七)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協調聯繫。 (八)單位內個人資料損害預防及危機處理應變之通報。 (九)個人資料保護之自行查核及本中心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執行。 (十)其他單位內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 六、本中心由個資保護專人擔任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間個人資料保護業務之協調聯繫及緊急應變通報。 (二)個人資料被竊取、洩露、竄改或其他侵害事件(以下簡稱個資 事件)之民眾聯繫單一窗口。 (三)本中心個資保護專人名冊之製作及更新。 (四)本中心個資保護專人與各單位人員教育訓練名單及紀錄之彙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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