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委外監督
- 三十二、本園研擬業務委外招標文件時,應就委外範圍擬定投標廠商須具 備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能力,於招標文件訂定評選項目或於採購契 約訂定監督事項及罰則條款,並將本要點列入採購契約文件供廠 商遵循。
- 三十三、契約終止、解除或屆滿時,廠商應返還或刪除所保有個人資料, 或交接本園,刪除存取權限,並切結未以任何形式保留備份或影 本;續約廠商不在此限。 履約期間廠商員工離職或留職停薪,應說明所負責系統存取權限 及完成鎖定帳號或停止系統權限,並應更換離職或留職停薪員工 曾接觸密碼。
- 三十四、各單位於履約期間應定期確認廠商執行個人資料保護措施並予以 記錄。 前項保護措施如保密切結書及同意書等皆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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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203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奉首長核定以電子郵件下達訂定全文4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