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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3-2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奉首長核定以電子郵件下達訂定全文44點
  • 肆、肆、機關間個人資料交換運用內部管理程序
  • 二十五、本館與臺北市政府其他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本府其他機關)交換 運用個人資料,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本要 點其他規定。
  • 二十六、本要點所稱交換運用,指本館為與本府其他機關共同執行法定職 務,或協助本府其他機關執行法定職務,而以臺北市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名義蒐集個人資料,並將所蒐集個人資料提供予各該 本府其他機關。
  • 二十七、本館為辦理交換運用,應於蒐集個人資料前,確認所涉本府其他 機關法定職務依據、特定目的、需提供個人資料類別、利用期間 、地區、對象及方式,經簽會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並簽報本府同意 後,始得為之。 前項所定應確認事項,應於蒐集個人資料前,以機關名義明確告 知當事人。但有第十點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但書所定情形者,不 在此限。 依前二項規定辦理交換運用,視為本法第二條第四款及本法施行 細則第六條第二項所定內部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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