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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2-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111)北市翡秘字第1113001756號函訂定全文43點;並自111年4月1日生效
  • 壹、總則
  • 一、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 利用法令、尊重當事人資訊自決權、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及避免人 格權受侵害,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個人資料保護 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 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局及受本局委託或與本局共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 資料之其他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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