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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12-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111)北市家防行字第1113003510號函訂定全文45點;並自即日生效
  • 貳、個人資料保護管理組織
  • 三、為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及管理,特設置本中心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執行 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四、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本中心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擬議。 (二)本中心個人資料管理制度之推展。 (三)本中心個人資料隱私風險之評估及管理。 (四)本中心各組室(以下簡稱各組室)專人與職員工之個人資料保 護意識提升及教育訓練計畫之擬議。 (五)本中心個人資料管理制度基礎設施之評估。 (六)本中心個人資料管理制度適法性與合宜性之檢視、審議及評估 。 (七)其他本中心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 五、本小組置委員十人;其中召集人一人,由本中心主任指定之;其餘委 員由各組室主管、兼辦法制人員及資訊人員擔任,並由綜合規劃組組 長兼任執行秘書。 本小組幕僚工作由綜合規劃組辦理,並得邀請各組室指派一人參與幕 僚作業。
  • 六、本小組會議每年併本中心為民服務考核檢視會議召開二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 委員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業務單位、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 出(列)席。
  • 七、各組室應指定專人辦理組室內之下列事項: (一)辦理當事人依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請求 事項之考核。 (二)辦理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及第十二條所定通知事項之考核。 (三)本法第十七條所定公開或供公眾查閱。 (四)本法第十八條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五)依第四點第四款所為擬議之執行。 (六)個人資料保護法令之諮詢。 (七)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協調聯繫。 (八)組室內個人資料損害預防及危機處理應變之通報。 (九)個人資料保護之自行查核及本中心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執行。 (十)其他組室內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 八、本中心應設置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間個人資料保護業務之協調聯繫及緊急應變通報。 (二)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件(以下簡稱個資 事件)之民眾聯繫單一窗口。 (三)本中心個人資料專人名冊之製作及更新。 (四)本中心個人資料專人與職員工教育訓練名單及紀錄之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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