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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2-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11)北市原綜企字第111400237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6點;並自發布日起生效
  •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個人資料蒐 集、處理或利用法令、尊重當事人資訊自決權、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 用及避免人格權受侵害,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個 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 定,訂定本會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書面同意:指紙本同意文件或依電子簽章法經當事人同意電子 文件。 (二)高風險個人資料:指本法第六條以外對當事人之人身或財產安 全、隱私或資訊自決權影響較大之個人資料。 1.個人財務資料或交易紀錄,如信用卡資料、網上交易細節。 2.政府核發辨識資料,如身分證號碼、護照號碼。 3.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如指紋、臉部特徵資料。 4.其他可能侵擾個人生活秘密空間之資料。 (三)去識別化:指個人資料經過處理(如代碼、匿名、隱藏部分資 料、模糊化處理等)後達到無法識別特定個人程度。 (四)各組室:指本會各組、室。 (五)其他單位:指本會以外之法人(機關、廠商)、團體或自然人 。 (六)專人:指依本法第十八條所指定負責個人資料保護業務專責人 員。
  • 三、本要點適用於本會及受本會委託或與本會共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 資料之其他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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