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捌、附則
- 四十五、本會為因應法令修訂、技術發展或強化人格權保障,應為必要之 補充及調整,並適時修正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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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2-01-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111)北市客秘字第1113001273號函訂定全文45點;並自111年3月2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