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資訊預算額度分配
- 二十二、資訊預算額度分配範圍為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區公所經費來源 為單位預算,經審查通過之資訊計畫。 資訊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列入資訊預算額度分配範圍: (一)經費來源為附屬單位預算、特別預算、中央補助款或工程 管理費者。 (二)原非資訊計畫先期審查範圍,依第 4點第 3項比照辦理者 。 (三)未符合附表 1編列範圍或違反本府資通管理規定,經資訊 計畫先期審查小組建議刪除,惟因特殊事由仍需編列者。
- 二十三、資訊計畫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優先分配資訊預算額度(以下簡 稱優先計畫): (一)依核定之資通安全等級,屬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附 表三至附表八公務機關應辦事項。 (二)核定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 B級機關(不適用資通安全責任 等級 C-E級機關)業務涉及區域性、地區性民眾服務或公 務機關共用性資通系統、業務涉及區域性或地區性民眾個 人資料檔案持用、業務涉及所屬機關(構)共用性資通系 統之維運(不含新增或重新開發),前開資通系統應與機 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資訊資產盤點等相關內容一致。 (三)核定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 B級或 C級機關(不適用資通安 全責任等級 D-E級機關)核心資訊系統之維運(不含新增 或重新開發),核心資訊系統應符合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 細則第 7條規定,與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資訊資產盤點 等相關內容一致,並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附表三 至附表六,導入並持績維持資通安全管理系統。 (四)經議會審議通過之連續性計畫,惟總經費或年度經費如有 增加者予以排除。 (五)數據線路設定費及月租費。 (六)經簽報核定由資訊局列管之重要資通計畫。 資訊計畫符合前目優先計畫條件,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競 爭型資訊計畫: (一)資訊局已提供之共同平臺、共通平臺、網路服務、目錄服 錄適用範圍,但機關仍自行編列。 (二)資訊局已統籌編列之工作項目,但機關仍自行編列。 (三)未符合年度資訊編列原則基準。 (四)未依規定日程交付。
- 二十四、資訊計畫未列為優先計畫者均為競爭型計畫,競爭型計畫依其類 別或性質由資訊局進行排序,依優先計畫分配後所餘資訊預算額 度及機關資訊績效考評成績,分配各機關額度,各機關得就所分 配之額度內,自行決定本機關資訊計畫優先順序,惟應符合下列 規定: (一)符合優先計畫條件,惟依第23點第 2項第 4款規定列為競 爭型計畫者,應列為最優先順序。 (二)有第23點第 2項第 1款或第 2款情形之一者,應列為最後 優先順序。 (三)競爭型計畫同時有第 1款及第 2款情形時,以第 2款規定 為準。
- 二十五、資訊計畫依第23點及第24點無法容納於資訊預算額度內,或未依 規定期程提交資訊計畫,致不及參與資訊預算額度分配,經機關 檢討仍須辦理,則請該機關自行調減其他預算項目,自機關預算 額度控管之原則下自行調整容納。
- 二十六、完成資訊計畫先期審查及資訊預算額度分配,資訊局擬訂資訊計 畫先期審查完成報告書,循行政程序送交本府預算審查委員會, 資訊計畫先期審查完成報告書內容重點包括:資訊計畫先期審查 辦理過程、資訊計畫先期審查意見及結果、資訊預算額度分配、 其他建議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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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3-2009
臺北市政府資訊計畫先期審查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資策字第1123001788號函訂定全文28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