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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3-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5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資策字第1133005569號函修正全文38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伍、科技專案計畫審查作業程序
  • 二十八、一級機關科技專案計畫經各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審核同意後送 件;二級機關科技專案計畫經各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審核同意 及隸屬一級機關審查同意後送件。
  • 二十九、科技專案計畫完成送件,由資訊局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重點 包括: (一)科技專案計畫或科技專案計畫修正或補正資料之送件程序,是 否符合前點規定。 (二)科技專案計畫格式、內容、編製方式是否符合規定。
  • 三十、科專審查小組先以書面方式辦理初審,並召開會議審查方式辦理複 審,經出席審查委員過半數同意則通過,沒有通過之科技專案計畫 則不再受理機關申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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