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計畫研擬
- 七、重大計畫主辦機關應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至管理系統完成說明表填 寫,研考會於二月底前完成管理系統公告作業,並於三月底前報府核 定。
- 八、重大計畫屬專案追蹤管制(以下簡稱專案追蹤計畫)及府管制(以下 簡稱府管制計畫)者,主辦機關應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至管理系統 完成作業計畫填寫,研考會於三月初完成審查意見,主辦機關據以修 正後,研考會於三月底前報府核定,作為計畫執行、管制及考評之依 據。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6-03-2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10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研管字第11230226681號函訂定全文27點;並自函頒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