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捌、計畫考評作業
- 十八、府管制計畫於年度終了時,應辦理考評作業,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免予辦理: (一)連續性計畫最終年度實際執行期程未逾六個月者。 (二)原列管計畫已撤銷者。
- 十九、府管制計畫之年終考評作業,分為主辦機關自評作業、研考會初評 作業及本府複評作業三階段,初評作業得併同期末查證作業辦理。 研考會依主辦機關自評資料辦理初評作業,並彙整初評資料後報府 完成複評作業。
- 二十、府管制計畫之考評項目、配分權重與評分標準依「臺北市政府府管 制計畫成效考評項目及評分標準表」(附件一)辦理。 依據各考評項目之考評意涵及評分標準辦理考評作業,最高為五分 ,最低為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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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3-2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10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研管字第11230226681號函訂定全文27點;並自函頒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