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玖、計畫獎懲作業
- 二十一、府管制計畫之主辦機關、代辦機關、協辦機關及參建機關應依第 十九點複評作業結果辦理所屬人員獎懲作業。
- 二十二、計畫考評成績換算為百分計後,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級區分如 下: (一)優等 -計畫考評成績達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 -計畫考評成績達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 -計畫考評成績達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 -計畫考評成績達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以者。 (五)丁等 -計畫考評成績未滿六十分者。
- 二十三、計畫考核等級之獎懲依「臺北市政府府管制計畫獎懲基準表」( 附件二)辦理。
- 二十四、府管制計畫之主辦機關,應以實際負責計畫執行之主辦人員為主 ,專案管理人員亦得比照主辦人員辦理,如有協辦人員可酌予獎 懲,惟其獎懲額度不得高於主辦人員。 主辦機關研考人員可酌予獎懲,惟其獎懲額度不得高於主辦人員 ;主辦機關研考人員同時負責二案以上時,以獎懲計畫之平均成 績辦理獎懲作業。
- 二十五、府管制計畫如有代辦機關,其獎懲標準比照主辦機關辦理,惟該 計畫之成績不計入代辦機關之團體成績內。
- 二十六、府管制計畫如有協辦機關或參建機關,其獎懲作業由主辦機關併 同辦理,各項人員獎懲額度不得高於主辦機關。
- 二十七、團體考評之獎懲,主辦機關之列管計畫未達二案者,不計算團體 成績;團體成績八十五分以上者,另頒發績優團體獎牌一座。 團體成績計算方式,列管計畫成績之總平均,其考核等級及行政 獎懲依「臺北市政府府管制計畫獎懲基準表」(附件二)辦理。 團體獎懲之對象為機關首長及研考業務主管。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6-03-2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10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研管字第11230226681號函訂定全文27點;並自函頒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