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其他
- 九、戶役政資料使用計畫:依台北通後台戶役政資料使用計畫(附件 6) 辦理。
- 十、相關法律責任: (一)各機關使用本系統,應對查詢所得資料負保密責任,除處理公務外 ,不得他用;如有不當蒐集、處理及利用,應負相關法律責任,如 違反規定致損害民眾權益者,應負賠償責任。 (二)各機關如因未善盡監督、稽核之責,致本系統之個人資料外流或有 其他不當使用情形者,應檢具檢討報告陳報資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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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3-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4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資創字第1143003761號函修正第8點條文之附件五;並自114年4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