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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7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5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事預字第1133004035號函訂定全文37點;並自113年5月8日生效
  • 第 一 章 總則
  • 一、本注意事項依「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直轄市及縣(市)總預算附屬 單位預算編製要點」第二十三點規定訂定之。
  • 二、一百十四年度(以下簡稱本年度)臺北市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以下 簡稱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基金、作業基金、債務基金及特別收 入基金(以下合稱各基金)預算之編製,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悉 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三、營業基金預算之編製,應本企業化經營原則,設法提高產銷營運量, 增加收入,抑減成本及費用,並積極研究發展,改進產銷及管理技術 ,提高產品及服務品質,以提升經營績效,除負有政策任務者外,應 以追求最佳盈餘為目標。 作業基金預算之編製,應本財務自給自足原則,設法提升業務績效及 擴展自償性資金來源,完整回收營運成本,減少對市庫之依賴,以達 成最佳效益為目標。 債務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預算之編製,應在法令允許或指定之財源範 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並設法提升資源使用效率,以達成基 金設立目的。 各基金應積極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以發揮資產效益,並加強財務管理 及現金調度,以提高運用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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