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先期作業
- 七、各基金興建市有建物,應依「臺北市政府興建市有建物工程經費審議 程序」及相關流程圖,將其工程經費估算書等資料送臺北市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工務局,由該局會同有關機關提請副秘書長以上層級長 官組成興建市有建物工程經費審議小組初審。
- 八、各基金預算員額(含約聘僱)與臨時人員員額計畫、出國計畫,應送 請本府人事處,由該處會同有關機關提請副秘書長以上層級長官組成 專案小組初審。
- 九、各基金研究發展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委託研究計畫先期審查及執 行作業要點」規定送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 由該會會同有關機關提請副秘書長以上層級長官組成專案小組初審。
- 十、各基金重大活動及出版品計畫,應送研考會,由該會會同有關機關提 請副秘書長以上層級長官組成專案小組初審。
- 十一、各基金新購與汰換及租賃車輛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 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補充規定」送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由該處會同有關機關提請副秘書長以上層級長官組成專案小組初 審。
- 十二、各基金資訊及科技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資訊計畫先期審查作業 要點」規定送本府資訊局,由該局會同有關機關提請副秘書長以上 層級長官組成專案小組初審。
- 十三、各基金災害防救計畫,應依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地區災害防救 計畫送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由該辦公室會同有關機關提請副秘書 長以上層級長官組成專案小組初審。
- 十四、各基金就本市公民提案審查會議審查通過之提案,經機關評估擬編 列預算辦理者,應依「臺北市推動公民養成—公民提案與審查作業 程序」規定送本府民政局,由該局會同有關機關提請副秘書長以上 層級長官組成專案小組初審。
- 十五、各基金購置或興建公有建物(含用地取得)計畫,應送本府財政局 ,由該局會同有關機關提請副秘書長以上層級長官組成專案小組初 審。
- 十六、各基金概算項目屬公共工程中程計畫者,應送請研考會複評。
- 十七、有關各專案小組依第七點至第十五點規定辦理初審時,除興建市有 建物工程經費、預算員額(含約聘僱)與臨時人員員額計畫、公民 提案預算計畫及購置或興建公有建物(含用地取得)計畫外,餘均 應在本府核定各該專案計畫概算額度內統籌控管審查,並將初審結 果,於規定時間送達主計處。 主計處於彙整後提報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算審 查委員會)複審。
- 十八、研考會依第十六點規定複評之結果,應送主計處併同該處審查各基 金概算初審意見,提報預算審查委員會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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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7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5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事預字第1133004035號函訂定全文37點;並自113年5月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