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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6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資安字第1133006320號函訂定全文19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伍、協力人員識別碼
  • 十四、各機關協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至遲應於生效日當天完成識別 碼設定及基本資料更新: (一)到職:識別碼新增,如人員自本府其他機關離職,俟前一機關完 成停用後,始得新增該到職人員識別碼。 (二)離職:識別碼停用及取消全部資通系統權限。 (三)兼職:應完成識別碼之職務異動申請。
  • 十五、各機關應於帳號管理系統機關組織內,設置協力人員之虛擬單位, 所有協力人員應集中於該虛擬單位內,不得分散至其他單位內。
  • 十六、各機關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應盤點協力人員識別碼,並 確保基本資料之正確性、完整性及有效性,盤點結果應經機關資通 安全長簽可,並於完成次一工作天起五個工作天內依資訊局指定方 式填送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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