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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4-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7 月 22 日
民國 96 年 04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財管字第096309812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出售市有非公用房地承購人以承購之市有財產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出售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案件承購人申辦貸款繳納價款作業要點)
  • 2.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財管字第096309812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出售市有非公用房地承購人以承購之市有財產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出售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案件承購人申辦貸款繳納價款作業要點)
  • 1. 中華民國91年7月22日臺北市政府(91)北市財五字第091318275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91年6月2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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