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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3)北市警外字第11330538991號令修正發布第3、4點條文;並自113年4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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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0)北市警外字第11030001741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及第4點條文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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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8)北市警外字第1083082358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並溯自108年6月28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涉外治安案件通譯費用支給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涉外案件通譯費用支給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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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6)北市警外字第1063936250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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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6)北市警外字第10632784900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106年6月1日起實施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10-08-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
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3)北市警外字第11330538991號令修正發布第3、4點條文;並自113年4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