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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北市地權字第1126020468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112年7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三及第八十一條之二事件統一裁罰基準;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三至第四十七條之五及第八十一條之二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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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10)北市地權字第110601549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110年7月1日生效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17-10-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7 月 01 日
民國 112 年 08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北市地權字第1126020468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112年7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三及第八十一條之二事件統一裁罰基準;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三至第四十七條之五及第八十一條之二事件統一裁罰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