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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處務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國家安全局平篤字第1080011989號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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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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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特種勤務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
一、執行特種勤務工作,確保安全維護對象之安全,著有功績。
二、執行特種勤務情報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對特種勤務工作有所助益,著有功績。
三、策訂特種勤務工作重要計畫、政策及推動相關工作,著有功績。
四、及時蒐報或發覺影響特種勤務安全之重大危安情資或線索,致能有效防制,著有功績。
五、執行特種勤務工作致受傷、失能、死亡或喪失人身自由足資矜式。
六、其他對特種勤務工作有重要貢獻足資矜式。
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之各級政府機關(構)、單位之人員,得依本辦法請頒本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