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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院院長在第 1任任期將屆滿而無意連任,應於任滿前1年、續任第2任任
期屆滿前 1年、辭職或出缺時,應由本會組成院長遴選委員會,進行遴選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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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10月15日
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中央研究院第19屆評議會第三次會議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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