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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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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組織
中華民國36年3月31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3389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條條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2571號令發布,定自112年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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