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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組織
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02260533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一條、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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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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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府為辦理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事宜,分八區設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
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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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一條,自一百年一月一
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