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戶政
中華民國84年2月17日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內政部臺內戶字第0970066641號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五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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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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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二點之申請,以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並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向
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之,由戶政事務所核定。但經內政部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
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 [附表]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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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理第二點姓名變更或更正者,其配偶及子女之戶籍相關資料,應隨同變更,並得向任
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