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戶政
中華民國84年2月17日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內政部臺內戶字第0970066641號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五點,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第二點之申請,以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並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向
      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之,由戶政事務所核定。但經內政部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
      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 [附表]
  • 附件一-臺灣原住民回復傳統(漢人)姓名及更正姓名申請書

  • [修正]
  • 五、辦理第二點姓名變更或更正者,其配偶及子女之戶籍相關資料,應隨同變更,並得向任
      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為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