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四、接近役齡男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有特殊原因,經內政部同意外,其護照不得為僑居
身分加簽:
(一)未具僑民身分持外國護照入出境。
(二)於年滿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國,在未具僑居加簽資格前,有入出境之
情形。
年滿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國,如接近役齡期間返國,每年累計未逾一百八
十三日者,於符合僑居身分加簽資格時,得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駐外館處申請為僑居
身分加簽,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 [刪除]
-
三、(刪除)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役政
中華民國89年5月25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1081040953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刪除第三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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