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社政
中華民國64年2月26日
中華民國70年7月14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29306號、經濟部經工字第28417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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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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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籌備會之任務如左:
一、調查組織區域內同業工廠詳細狀況。
二、訂定會員申請入會手續及公開徵求會員。
三、擬訂工業同業公會章程草案。
四、審查會員及其會員代表資格並編造名冊。
五、擬訂工業同業公會年度工作計畫及編擬歲入出預算書。
六、擬訂提案,提成立大會討論。
七、籌墊籌備費,並提報成立大會追認。
八、決定成立大會召開日期及地點。
九、推定成立大會主席或主席團人選。
前項第三款章程之範例規定如附件。
第一項第三至第六款有關規定,應於召開成立大會前,報送主管機關。籌備會應於成立之
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籌備工作,其因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延期者,得延長一個月。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