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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人民團體在同一組織區域內,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得組織二個以上同級同
類之團體。但其名稱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與已許可團體之名稱相同。
二、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營利團體有
關。
三、有歧視性或仇恨性之文字。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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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
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
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團體章程得訂明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
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人民團體於一定
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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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人民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並得通知候補理
事、候補監事列席。
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
數之同意行之。
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團體章程得訂明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時,以視訊
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人民團體於一定
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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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條
人民團體選任職員之選舉罷免、工作人員之管理、會務之輔導與財務之處
理,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社政
中華民國31年2月10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9211號令修正公布第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六十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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