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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受之捐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指定用途為加菜金、慰問金及急難救助金者,除開立收據及致送感謝函外,應專戶
存儲,依其指定用途使用,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
(二)指定其他用途者,應依捐款人之捐款目的將該款項依社會福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
辦法規定列為基金之受贈收入,並依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規定辦理。
(三)未指定用途者,應將該款項依社會福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列為基金之受
贈收入,不得移作他用。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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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接受之捐款,除依會計程序辦理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同類款項者,得併同辦理。
(二)以捐贈經費辦理採購時,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如有賸餘款項或無法執行者,應循預算程序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社政
中華民國90年11月27日
中華民國92年4月14日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090077411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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