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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委託或補助辦理視障者職業重建服務時,所聘用相關服務
人員之資格及訓練,應符合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規定。
依前項規定受聘擔任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者,應依前項準則規定,完成專業訓練及繼續
教育時數,並取得資格認證後,始得繼續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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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內政/社政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家字第1060700850號、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1060014463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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