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社政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1020173707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之附件三、附件五,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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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於申請期間,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正本驗畢歸還)。
(三)最近一個月內之建物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各一份。
(四)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正本(驗畢歸還),或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戶清單一份。
(五)其他必要文件(委託書、切結書、蒐集個人資料同意書、告知義務內容等,如附件
二至附件五)。
申請人若以郵寄遞送申請資料,得僅檢附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及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各一份;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實地訪視申請人時,應查驗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及國民
身分證正本,驗畢歸還。
委託他人辦理第一項申請者,應填具委託書;受委託者並應檢附個人身分證明文件。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