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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軍人因傷障持有撫卹令者,在領卹期間,其住宅使用自來水,得憑撫卹令及戶口名簿準用現
役軍人家屬優待付費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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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國營經濟事業
中華民國52年12月6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經濟部經營字第10604603830號、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60000155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九條、第十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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