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十九條
主管機關得就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研擬、實施、經營管理、從來之現況使用增設變更及
經營管理之許可、開發迴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之審查、處罰、重要濕地及保育利用計畫功
能分區之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委辦地方主管機
關辦理。 - [修正]
-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營建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7080813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