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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營建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內政部台內國字第1130800085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三點、第三十八點,除第二十三點自112年12月8日生效外,自113年2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十三、申請人向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租屋服務事業申請承租住宅,應備文
        件規定如下:
        (一)民眾承租住宅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申請日前一個月內,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全戶戶籍謄本或新
           式戶口名簿影本;並應顯示個人記事欄內容;配偶分戶者
           ,應並檢具全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但經補正
           者,不受該期間之限制。
        (四)申請日前一個月內,財政部國稅局查調之申請人及家庭成
           員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但經補正者,不受該期間
           之限制。
        (五)申請日前一個月內,財政部國稅局查調之申請人及家庭成
           員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但經補正者,不受該期
           間之限制。
        (六)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
           人或監護人為之,並檢附有權代理之證明文件。
        (七)代理人代為申請者,應檢附申請人之委託書及代理人之國
           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八)警消人員申請一般戶者,申請人需提供在地服務現任職務
           列等最高警政四階以下或相當職務列等之基層警消人員現
           職銓敘部審定函。
        (九)申請人或家庭成員具本法第四條第二項各款身分之一者,
           除檢附第一款至第七款文件,並應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之一,由租屋服務事業協助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申請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
           1.低收入戶: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2.中低收入戶:當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3.特殊境遇家庭:當年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
            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
           4.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
            (1)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檢附該子女之戶口名簿影
             本、新式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
            (2)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檢
             附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
             明文件影本。但經補正者,不受該期間之限制。
           5.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
            十五歲: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出具之證
            明。
           6.滿六十五歲者:戶口名簿影本、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戶
            籍謄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7.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受家庭暴力或
            性侵害之相關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家庭
            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出具之證明文件;以警察處理家
            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報案單、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
            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庭暴力及性侵
            害防治中心轉介證明單(函)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8.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9.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或全國醫療
            服務卡。
           10.原住民:戶口名簿影本、新式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
            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1.災民:受災一年內經直轄市、縣(市)相關主管機關認
            定之文件影本。
           12.遊民:經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
            本。
           13.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經相關主管機關
            認定之文件影本。
           14.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十)載有申請人戶名及帳號之金融機構帳戶證明文件。但申請
           人金融機構帳戶因債務關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或因其他因素
           致無法使用者,得由申請人填具切結書,以申請人指定之
           金融機構帳戶作為核撥租金補助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
           補貼之帳戶。
        前項第三款應備文件,因家庭成員失聯或其他特殊事由,致申請
        人無法提供時,申請人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或切結書,由租屋服
        務事業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協助查調。經查調該家
        庭成員確無資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同意不計入該
        家庭成員。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應備文件,得經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查核系
        統查調者,除有特殊情形須以紙本申請文件審認外,申請人得免
        檢附。但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或大陸人士,應檢附護照或內政部
        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供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協助查調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

  • [修正]

  • 三十八、住宅出租修繕獎勵費補助申請及應備文件規定如下:
        (一)申請規定:
           1.包租案自出租人與租屋服務事業包租契約之起租日起始
            得修繕,並應於簽訂轉租契約後,於轉租契約之租賃期
            間內申請補助;代租案自出租人與承租人租賃契約之起
            租日起始得修繕,並應於租賃期間內申請補助。
           2.出租人於包租契約或租賃契約之起租日前二個月內及其
            租賃期間設置或更換,符合第九點第一項第七款、第八
            款規定之設備者,其費用得申請補助之。但應於轉租契
            約或租賃契約之租賃期間內提出申請。
           3.租賃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1)修繕包租契約、轉租契約及租賃契約之租賃標的現況
             確認書載明之附屬設備項目。
            (2)出租人換修出租住宅必要之設施設備。
            (3)修繕符合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
             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定設施設備項目。但修繕之
             設施設備項目,不含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約定專用
             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
            (4)修繕或購置符合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
             第五條附表二所定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包括廚房改
             善工程)項目。
            (5)包租契約、轉租契約及租賃契約之租賃期間,設置於
             租賃住宅內緊急照明燈、瓦斯漏氣偵測器及一氧化碳
             偵測器。
            (6)代租案投保居家安全相關保險者,其最高補助金額及
             投保規定,比照包租案於第六點第四款及第四十點規
             定。
           4.申請修繕之設施設備項目不得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與違
            反建築法及消防法等公共安全相關規定。
           5.出租人已領取之住宅出租修繕獎勵費補助,因租賃契約
            或包租契約之租賃期間內提前終止租賃契約或包租契約
            者,經查證提前終止包租契約或租賃契約之事由屬可歸
            責於出租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該租賃
            契約或包租契約提前終止日之次日起,按該包租契約或
            租賃契約之契約年度日數比例核給住宅出租修繕獎勵費
            補助,溢領者,應由租屋服務事業協助向出租人追繳,
            並繳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應備文件:
           1.代收代付費用申請書。
           2.包租案住宅出租修繕費申請清冊。
           3.代租案住宅出租修繕費申請清冊。
           4.住宅出租修繕費申請書。
           5.出租住宅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6.租賃契約影本。
           7.修繕前、後之照片。
           8.修繕住宅之原始憑證:應為領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公
            司或商號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商號所開立
            之收據正本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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