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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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申請人向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租屋服務事業申請承租住宅,應備文
件規定如下:
(一)民眾承租住宅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申請日前一個月內,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全戶戶籍謄本或新
式戶口名簿影本;並應顯示個人記事欄內容;配偶分戶者
,應並檢具全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但經補正
者,不受該期間之限制。
(四)申請日前一個月內,財政部國稅局查調之申請人及家庭成
員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但經補正者,不受該期間
之限制。
(五)申請日前一個月內,財政部國稅局查調之申請人及家庭成
員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但經補正者,不受該期
間之限制。
(六)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
人或監護人為之,並檢附有權代理之證明文件。
(七)代理人代為申請者,應檢附申請人之委託書及代理人之國
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八)警消人員申請一般戶者,申請人需提供在地服務現任職務
列等最高警政四階以下或相當職務列等之基層警消人員現
職銓敘部審定函。
(九)申請人或家庭成員具本法第四條第二項各款身分之一者,
除檢附第一款至第七款文件,並應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之一,由租屋服務事業協助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申請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
1.低收入戶: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2.中低收入戶:當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3.特殊境遇家庭:當年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
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
4.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
(1)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檢附該子女之戶口名簿影
本、新式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
(2)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檢
附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
明文件影本。但經補正者,不受該期間之限制。
5.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
十五歲: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出具之證
明。
6.滿六十五歲者:戶口名簿影本、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戶
籍謄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7.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受家庭暴力或
性侵害之相關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家庭
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出具之證明文件;以警察處理家
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報案單、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
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庭暴力及性侵
害防治中心轉介證明單(函)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8.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9.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或全國醫療
服務卡。
10.原住民:戶口名簿影本、新式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
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1.災民:受災一年內經直轄市、縣(市)相關主管機關認
定之文件影本。
12.遊民:經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
本。
13.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經相關主管機關
認定之文件影本。
14.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十)載有申請人戶名及帳號之金融機構帳戶證明文件。但申請
人金融機構帳戶因債務關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或因其他因素
致無法使用者,得由申請人填具切結書,以申請人指定之
金融機構帳戶作為核撥租金補助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
補貼之帳戶。
前項第三款應備文件,因家庭成員失聯或其他特殊事由,致申請
人無法提供時,申請人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或切結書,由租屋服
務事業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協助查調。經查調該家
庭成員確無資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同意不計入該
家庭成員。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應備文件,得經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查核系
統查調者,除有特殊情形須以紙本申請文件審認外,申請人得免
檢附。但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或大陸人士,應檢附護照或內政部
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供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協助查調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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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住宅出租修繕獎勵費補助申請及應備文件規定如下:
(一)申請規定:
1.包租案自出租人與租屋服務事業包租契約之起租日起始
得修繕,並應於簽訂轉租契約後,於轉租契約之租賃期
間內申請補助;代租案自出租人與承租人租賃契約之起
租日起始得修繕,並應於租賃期間內申請補助。
2.出租人於包租契約或租賃契約之起租日前二個月內及其
租賃期間設置或更換,符合第九點第一項第七款、第八
款規定之設備者,其費用得申請補助之。但應於轉租契
約或租賃契約之租賃期間內提出申請。
3.租賃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1)修繕包租契約、轉租契約及租賃契約之租賃標的現況
確認書載明之附屬設備項目。
(2)出租人換修出租住宅必要之設施設備。
(3)修繕符合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
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定設施設備項目。但修繕之
設施設備項目,不含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約定專用
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
(4)修繕或購置符合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
第五條附表二所定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包括廚房改
善工程)項目。
(5)包租契約、轉租契約及租賃契約之租賃期間,設置於
租賃住宅內緊急照明燈、瓦斯漏氣偵測器及一氧化碳
偵測器。
(6)代租案投保居家安全相關保險者,其最高補助金額及
投保規定,比照包租案於第六點第四款及第四十點規
定。
4.申請修繕之設施設備項目不得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與違
反建築法及消防法等公共安全相關規定。
5.出租人已領取之住宅出租修繕獎勵費補助,因租賃契約
或包租契約之租賃期間內提前終止租賃契約或包租契約
者,經查證提前終止包租契約或租賃契約之事由屬可歸
責於出租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該租賃
契約或包租契約提前終止日之次日起,按該包租契約或
租賃契約之契約年度日數比例核給住宅出租修繕獎勵費
補助,溢領者,應由租屋服務事業協助向出租人追繳,
並繳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應備文件:
1.代收代付費用申請書。
2.包租案住宅出租修繕費申請清冊。
3.代租案住宅出租修繕費申請清冊。
4.住宅出租修繕費申請書。
5.出租住宅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6.租賃契約影本。
7.修繕前、後之照片。
8.修繕住宅之原始憑證:應為領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公
司或商號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商號所開立
之收據正本或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