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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營建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內政部營建署營署財字第1121119387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十二、本署應依受理申請順序辦理審核,資料不全者,應通知限期於七日
       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之案件,由本署駁回申請
       案件。
       本署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個月內核發核定函或駁回函,必要時得視實
       際情形延長之。
       前項核定函由申請人自行於線上申請網站下載;駁回函由本署採紙
       本郵寄方式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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