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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但書所稱編制員額百分之十五,係以大使、常任代表及副常任代表職務
之編制員額合計數百分之十五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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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外交部外人任字第10740023950號、銓敘部部特二字第107463721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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