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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組織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5295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條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020008551號令發布,定自111年1月1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參謀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軍事訓練(含聯合作戰訓練)與兵棋系統運用等全般政策、制度
      、計畫、作業程序之擬訂、執行及指導;國軍準則發展政策之指導及
      執行。
    二、國軍人事管理、人事勤務及軍事教育之執行。
    三、軍事情報蒐集研判之規劃及執行。
    四、建軍備戰需求之規劃;國防軍事資源分配之建議及執行。
    五、戰備整備之規劃及執行;作戰序列、作戰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六、軍隊部署運用、訓練、協助反恐制變、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七、後勤管理、裝備與補給品分配運用之規劃及執行。
    八、國防通信、電子、電子戰與資訊戰之規劃及執行。
    九、後備部隊運用之指導與後備部隊編組、管理及召集訓練之協助。
    十、其他有關軍隊指揮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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