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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參謀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軍事訓練(含聯合作戰訓練)與兵棋系統運用等全般政策、制度
、計畫、作業程序之擬訂、執行及指導;國軍準則發展政策之指導及
執行。
二、國軍人事管理、人事勤務及軍事教育之執行。
三、軍事情報蒐集研判之規劃及執行。
四、建軍備戰需求之規劃;國防軍事資源分配之建議及執行。
五、戰備整備之規劃及執行;作戰序列、作戰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六、軍隊部署運用、訓練、協助反恐制變、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七、後勤管理、裝備與補給品分配運用之規劃及執行。
八、國防通信、電子、電子戰與資訊戰之規劃及執行。
九、後備部隊運用之指導與後備部隊編組、管理及召集訓練之協助。
十、其他有關軍隊指揮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組織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5295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條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020008551號令發布,定自111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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